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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生违纪处理的规定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8日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无效,按零分处理。
1、使用铅笔(规定用铅笔答卷情况除外)或红笔答卷者;
2、在试卷密封线外写学号、姓名,以及在卷面上做记号者;
3、姓名、学号均未填写者;
4、姓名、学号均涂改者;
5、参加考试不交试卷,擅自带走试卷者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6、夹带书籍、刊物、报纸、笔记本、条纸等文字材料进入考场(开卷考试除外),被监考员查获,但尚未偷看者;
7、交头接耳或旁窥他人答卷者;
8、考试过程中,窥视BP机信号内容或接听手提电话者;
9、考试结束,监考员宣布考生退场后仍继续答卷者。 ;
二、属下列情节之一者,按零分处理,不准参加该科下一次考试。
1、偷看书籍、刊物、报纸、笔记本及字条者;
2、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的文字者;
3、传递字条,有意为他人偷看试卷、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
4、偷看、抄袭他人的试卷者。
三、属下列情节之一者,取消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条款处理。
1、交换试卷作弊者,二年内不得参加该科考试;
2、违纪、舞弊行为被揭露后,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如发生殴打监考人员等严重情况,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3、与场外人员或考场工作人员串通作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三年内不得参加该科考试;
4、考生为他人代考或请他人代考,给予记大过处分,三年内不得参加该科重考;
5、非电大学生为电大学生代考者,一经发现,应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并查明姓名、工作单位,由当地电大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学生在校期间考试舞弊累计达三次者,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结束后,各电大、考点须对舞弊考生作如下处理:
1、责令舞弊考生写出书面检讨,视其违纪性质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按上述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2、当日张榜公布舞弊考生的学号或姓名。
1、使用铅笔(规定用铅笔答卷情况除外)或红笔答卷者;
2、在试卷密封线外写学号、姓名,以及在卷面上做记号者;
3、姓名、学号均未填写者;
4、姓名、学号均涂改者;
5、参加考试不交试卷,擅自带走试卷者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6、夹带书籍、刊物、报纸、笔记本、条纸等文字材料进入考场(开卷考试除外),被监考员查获,但尚未偷看者;
7、交头接耳或旁窥他人答卷者;
8、考试过程中,窥视BP机信号内容或接听手提电话者;
9、考试结束,监考员宣布考生退场后仍继续答卷者。 ;
二、属下列情节之一者,按零分处理,不准参加该科下一次考试。
1、偷看书籍、刊物、报纸、笔记本及字条者;
2、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的文字者;
3、传递字条,有意为他人偷看试卷、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
4、偷看、抄袭他人的试卷者。
三、属下列情节之一者,取消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条款处理。
1、交换试卷作弊者,二年内不得参加该科考试;
2、违纪、舞弊行为被揭露后,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如发生殴打监考人员等严重情况,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3、与场外人员或考场工作人员串通作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三年内不得参加该科考试;
4、考生为他人代考或请他人代考,给予记大过处分,三年内不得参加该科重考;
5、非电大学生为电大学生代考者,一经发现,应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并查明姓名、工作单位,由当地电大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学生在校期间考试舞弊累计达三次者,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结束后,各电大、考点须对舞弊考生作如下处理:
1、责令舞弊考生写出书面检讨,视其违纪性质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按上述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2、当日张榜公布舞弊考生的学号或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