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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学学习辅导3至5章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9日

第三章 ; 政府与公共物品供给 ; p39

  一、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 ; p40

  任何物品的消费都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1)消费是竞争性的还是非竞争性的;(2)消费是排他性的还是非排他性的。 这两个方面的特征是区别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
 

  (一)消费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

  所谓消费的竞争性,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某种产品时,会影响其他消费者同时从该产品中受益。或者随着消费者或消费数量的增加,引起的商品的生产成本的增加。
  消费的非竞争性则是指消费过程中的这样一种性质,一些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不会影响另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换言之,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这里的边际成本没有增加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生产方面,指根本不需要追加资源的投入;二是消费方面,指根本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满足程度,或者说根本不会带来“拥挤成本”。这种情形下,想要排除那些能从消费中获得正效用的人是无效率的。
 

  (二)消费的排他性和非排他性

  消费的排他性,指的是某个消费者在购买并得到一种商品的消费权之后,就可以把其他消费者排斥在获得该商品的利益之外。
  消费的非排他性,是指一旦某项特定的物品被提供出来,便不太可能排除任何人对它的消费。严格地说,这包含三层含义:(1)任何人都不可能不让别人消费它,即使有些人有独占消费的想法,但在操作中或者技术方面不可行,或者虽然技术上可行,但成本却过高,因而是不值得的;(2)任何人即使不情愿,也无法拒绝对该物品的消费;(3)任何人都可以在相同数量上,或在相同程度上消费该物品。
 

  二、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 p41

  微观经济学主要研究私人物品,即可以在市场购买到的那些商品。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
  公共物品都不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为零。
  公共物品第二个重要特征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而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
  另外,公共物品还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整个社会的成员共同享用公共物品的效用,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家庭或企业享用。或者,按照谁付款谁受益的原则,限定为之付款的个人、家庭或企业享用。
  此外,公共物品还具有消费的强制性。公共物品与私人产品不同的另一个属性是公共物品的消费或使用具有强制性。私人产品是通过市场供应的、消费者单独享用、单独受益的,消费者消费什么、不消费什么是消费者个人的事,消费者拥有完全的、自由的主权,任何人不能施以外部的强制。公共物品则不同。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供应的,整个社会成员共同享用它的效用。公共物品一经生产出来,提供给社会,社会成员一般没有选择余地,只能被动地接受。换句话说,公共物品不是自由竞争品,它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公共物品的这一性质,提醒人们必须注意公共物品的质量和数量。公共物品的废品、次品决不能流入社会,一旦流入社会,其危害性远远大于私人产品。公共物品的数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其危害性也是明显的。公共物品生产供应过度,对社会也会带来消极的影响。
  混合物品或称准公共物品 ;是指处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中间的产品或服务,兼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性质。这类物品可以由个别消费者占有,因此具有竞争性;但又具有外部性,即这类物品的消费会产生外部效应,而其他消费者无法拒绝或排除这种效应,因此具有公共性。外部性有正有负,正外部性是指某种物品的消费会给非直接消费者带来间接好处;负外部性则是造成不良影响。混合物品进一步又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无排他性或弱排他性,但有一定的竞争性的物品。
  (2)有排他性,但非竞争性的物品。
  (3)可能发生拥挤的公共物品,布坎南称之为“俱乐部物品”。
 

  三、公共物品的分类 ; p44

  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是相对而言的,两者之间的区别可以用是否具备排他性和对抗性来确定。如果某种物品同时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种物品无疑就是纯公共物品,很容易与私用物品区别开来。可是,在很多情况下,这两个特征不一定同时存在。如果某种物品只存在一个特征,可称其为准公共物品或准私人物品,即混合品。因此,整个社会的物品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即纯私用物品,纯公共物品和混合品。
 

  四、公共物品的公共供给 ; p46

  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特点说明,尽管有些公共物品的排他性可以很容易被发现,但这样做并不一定有效率,依照有效率的条件,厂商的定价原则应该是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如果桥梁由私人部门提供,它们会索要等于边际成本的费用,既然每辆车花费厂商的边际成本接近于零,那么厂商的价格也应该等于零,结果私人不可能供给这些产品。公共物品的这种性质,使得私人市场缺乏动力,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
  政府的运行机制和市场的运行机制是不同的。政府主要是通过无偿征税来提供公共物品。但是,征税是可以精确计量的,而公共物品的享用一般是不可以分割的,无法个量化。
  此外,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它的需要或消费是公共的或集合的,如果由市场提供,每个消费者都不会自愿掏钱去购买,而是等着他人去购买而自己顺便享用它所带来的利益,这就是经济学的“免费搭车”现象。 ; (公司消防队)
  由以上分析可知,市场只适于提供私人产品和服务,对提供公共物品是失效的,而提供公共物品恰恰是政府活动的领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政府经济学关心的问题,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市场提供私人物品之间的恰当组合,以及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所花费的成本和代价,合理地确定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财政支出的规模。
  因此,公共物品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是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外部性。非排他性决定了人们在消费这类产品时,往往都会有不付费的动机,而倾向于成为免费搭乘者,这种情形不会影响他人消费这种产品,也不会受到他人的反对(由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特点所决定)。在一个经济社会中,只要有公共物品存在,“免费搭车者”就不可避免。这样,私人企业如果提供公共物品,就无法收回成本。同时,由于公共物品的个人消费“量”是不确定的,价格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竞争市场上一般无法提供这类产品,就像经济学家所说的,竞争性的市场不可能达到公共物品供给的帕累托最优,无法满足社会对这类产品的需求,因此,需要公共经济部门介入——用税收手段来集资,提供这些产品。
  不论是从公共物品的特点的角度,还是从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生产力水平状况出发来说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必要性,或者来说明政府存在的理由,都会得出一个基本相同的结论,就是这种制度选择的目的无疑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和公共安全的要求。相反的结果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成为免费搭车者,市场制度内不能有效提供任何公共物品,最后没有一个人能享受到公共物品的好处。显然,如果没有适当的制度安排,没有另外一些人和组织提供这些产品,可能造成社会福利的大大降低(如社会保障),也可能造成社会危机,社会将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的社会形态和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社会形态,都需要社会来提供某些必需的公共物品,否则,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全就不可能得到保障,这与免费搭乘的结果是一样的。正因为人们有这样一个理性的预期,把社会需要和社会安全置于一个重要的地位,才选择了政府制度,才为公共物品政府提供的制度安排留下了空间,同时还预留下了社会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这种基于社会需求和社会安全理念的制度选择,降低了社会的运行成本,将资源配置于社会最重要的目标,并有效克服了市场制度的某些缺陷,如通过外部性的内部化,解决了公共物品消费中的搭便车问题,化解了社会风险。所以,政府的存在和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是有效率的,是一种效率选择的结果。
 

  五、混合物品的供给方式  ;p55

  混合物品的特征是兼备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质,不言而喻,可以采取公共提供方式,也可以采取混合提供方式。混合物品的特征又是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另一类是由外部效应引起的。
  先看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的第一类混合物品。仍以一座桥梁为例,桥梁成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弥补:一是由政府税收弥补,免费使用,这是公共提供方式;二是由过桥车辆收费弥补,如同一般商品买卖一样,谁过桥谁交费购买使用权,这是市场提供方式。政府要考虑的问题是从社会角度出发比较两种提供方式何者为优,根据是什么。比较的依据只能是效益和成本。不论采取哪种提供方式,该桥梁提供的社会效益和建筑成本是相同的,可比的是无论征税或收费都会产生本身的成本并可能带来一定的效率损失。征税成本是指征管成本和缴纳成本,税收的效率损失是指因征税而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亦称税收超额负担(这个问题将在税收有关章节中加以说明)。收费要设置管理设施和管理人员,要花费成本。另外,由于收费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桥的车流量,在不过分拥挤的情况下,对社会而言产生一部分消费损失,这是收费的效率损失。最终选取哪种提供方式,取决于税收成本和税收效率损失同收费成本和收费效率损失的对比。
  再看主要是具有外部效应的第二类混合物品。选取这类混合物品的提供方式,首先在于判断外部效应的大小。当外部效应很大时,可视为纯公共物品,采取公共提供方式。其实,多数公共物品都具有较大的外部效应,不过为了提高公共物品的使用效率,并为了适当减轻政府负担、对多数混合物品采取混合提供方式是一种较佳的选择。
 

  六、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 ; p56

  所谓“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指的是没有政府介入和强制的个人自愿提供公共物品的情形。现实生活中的公共物品大部分是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如俱乐部产品和公共资源等。准公共物品尤其是俱乐部产品的存在为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提供了可能。
 

  (一)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必要性

  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必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现实世界中存在着“政府失灵”。其次,政府官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公共物品的政府供给中也难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寻租”现象。因此,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政治过程,其交易成本甚至比市场制度更为昂贵,这表现为现实中政府的种种“政策失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唯一供给者就失去了合法性的依据。因此,在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方式上加强竞争,将会提高政府的效率和资源的充分利用。
 

  (二)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

  对于公共物品,从斯密、穆勒、庇古到萨缪尔森都把它作为市场失灵而必须由政府配置的对象。但是,从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以戈尔丁、科斯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却提出了相反的看法。
  戈尔丁认为,在公共物品的消费上存在着“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平等进入”指公共物品可由任何人来消费。“选择性进入”指消费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付费后,才可以进行消费。可以“平等进入”的公共物品一般是纯公共物品。而“选择性进入”的公共物品一般是俱乐部产品。戈尔丁认为福利经济学忽视了公共物品供给方式上的“选择性进入”。没有什么产品或服务是由其内在性质决定它是公共物品或不是,存在的只是供给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方式,即“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产品和服务采取何种供给方式取决于排他性技术和个人偏好的多样化。若公共物品不能通过市场手段被充分地供给消费者,那是因为把不付费者排除在外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在经济上低效率。
  继戈尔丁之后,德姆塞茨在《公共物品的私人生产》一文中指出,在能够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他进一步认为,若一个产品是公共物品,那么对同一产品付不同价格是满足竞争性均衡条件的。由于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公共物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可以通过价格歧视的方法来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
  可以说,德姆塞茨的论点是对戈尔丁论点的发展,二者都从技术的角度讨论了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可能性,即如果存在排他性技术,则私人可以很好地供给某些公共物品。
  其它学者如布鲁贝克尔认为,公共物品消费上的免费搭车问题缺乏经验方面的科学根据,它忽视了现实中许多影响人们表明自己对公共物品需求的重要因素。史密兹进一步认为,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消费者之间可订立契约,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来供给公共物品,从而解决“免费搭车”问题。
  上述学者从理论角度论证了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可能性,科斯则从经验的角度论证了这种可能性。
  众所周知,灯塔作为一种公共物品,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只能由政府提供。而科斯在其经典论文《经济学中的灯塔》一文中认为,从17世纪开始,在英国,灯塔一直是由私人提供的,并且不存在不充分供给的情况,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灯塔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管理灯塔的机构是一个对公众负责的私人组织。具体来说,私人从国王那里获得修建灯塔的专利权。国王允许私人向船只收费,费用通过港口代理者(通常是海关关员)来收取。在182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共46座灯塔,其中34座由私人建造。虽然后来英国政府规定由领港公会收购所有私人灯塔,但领港公会实际上是一个私人组织,而不是政府部门。因此,英国历史上的灯塔基本上是由私人供给的。科斯的研究表明,一向认为必须由政府经营的公共物品也是可以由私人提供和经营的。
  然而,私人若想成功地提供某些公共物品,则需要一系列的条件。
  其一,私人供给的公共物品一般应是准公共物品。由于纯公共物品一般具有规模大、成本高的特点,政府可利用其规模经济和“暴力潜能”优势来较为经济地提供。而私人提供纯公共物品不是交易成本太大就是不可能。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私人不能提供纯公共物品并不意味着私人不能涉足这个领域。这里我们要把某些纯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生产区分开来。
  其二,准公共物品的规模和范围一般较小,涉及的消费者数量有限,正如布鲁贝克尔和史密兹所认为的,这容易使消费者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订立契约,自主地通过市场方式来提供。由于消费者数量有限,因此达成契约的交易成本较小,从而有利于公共物品的供给。
  其三,在公共物品的消费上必须存在排他性技术。这即是戈尔丁提出的公共物品使用上的“选择性进入”方式。纯公共物品如国防等,由于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因此很难排除“免费搭车”等外部性问题。共同资源产品也存在这个问题。而俱乐部产品,由于存在着“选择性进入”方式即排他性技术,可以有效地将“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因此可以大幅度地降低私人提供产品的交易成本,从而激励私人提供某些公共物品。相反,如果缺乏某种排他性技术,则私人提供的公共物品难免会陷入“公共地悲剧”。在科斯的灯塔中,港口即是一种排他性技术,即进入港口的船只必须交纳灯塔税。实践证明,这种方式较为成功地将灯塔的“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总之,技术性和机构性创新为具有竞争性的私人企业参与迄今为止仅限于公共部门的活动提供了新的机会。
  其四,更为关键的是,私人若想成功地提供公共物品必须要有一系列制度条件来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产权。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产权的一个特点是其强制性,只有强制性的产权才能使产权所有者形成对产权的良好预期,从而有足够的激励来行使产权。因此,只有界定私人对某一公共物品的产权,并且有一系列制度安排来保护产权的行使,这样私人才有动力来提供某一公共物品。再以科斯的灯塔为例,私人从政府那里取得修建灯塔的专利权,即是从法律上获得了对灯塔的产权。
 

  (三)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形式

  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形式总的来说有三种,一是私人的完全供给,二是私人与政府的联合供给,三是私人与社区的联合供给。
  私人的完全供给指公共物品的投资、生产以及修缮由私人来单独完成,私人通过收费的方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私人与政府的联合供给指在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过程中私人和政府形成了某种联合。私人与社区的联合供给指私人与社区通过有条件的联合来提供公共物品。
 

第四章 外部经济效应与政府经济政策 p66

  一、外部效应的含义 ; p67

  经济学中的外部效应(外部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收益外部化)称为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成本的外部化)称为外部不经济性,或负的外部性。与公共物品问题一样,外部效应也是市场失灵的一种主要表现,是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一个重要领域。
  应注意的是,外部效应的研究对象是市场行为,也就是市场中的生产者或消费者行为,它不包括作为市场管理者的政府行为。
 

  二、外部效应的类别 p68

  (一)生产的外部经济性。指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他人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消费的外部经济性。指企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消费行为,对其他人产生的积极影响。
  (三)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指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他人产生了消极影响。
  (四)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指企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消费行为,对其他企业和人产生的消极影响。
  (五)公共资源问题。公共资源有两个特征:一是资源的稀缺性,二是这种资源的使用不受限制。
 

  三、外部效应与市场均衡 p69

  (一)、外部正效应。某种产品收益的外部化导致这种产品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私人企业的供给不足,从而带来福利损失。
  (二)外部负效应。当存在成本外部化现象时,情况正好相反,厂商忽视产品的外部成本,将会造成产品的实际供给量大于帕累托最优的供给量,这也会导致福利的损失。
  (三)公共资源问题。以公共湖泊中捕鱼为例,渔船的增加一般会使这个湖泊鱼的总产量增加,但不可能是成比例的增加。每艘渔船的平均捕鱼量会随着渔船数的增加而减少,这意味着增加渔船的边际社会收益会低于每艘船的平均收益。
 

  四、外部效应治理与庇古税(补贴)p72

  最早研究外部效应的是20 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他指出,如果存在外部经济的话,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将不是帕累托最优,这主要表现在外部正效应与外部负效应两个方面。从这两方面分析出发,他提出了相应解决或消除外部效应的两种方法,这就是罚款或收税和财政补贴。其中罚款或收税主要用于克服外部负效应;财政补贴主要用于克服外部正效应,也可以用于克服外部负效应。
  (一)、罚款或收税治理原理与方法,在存在外部成本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向有关企业或个人课以相当于他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的罚款或税收,外部成本就成了有关当事人的内部成本,他们在决策时就会考虑到这些成本,从而避免效率损失。由于这一纠正外部成本的方法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首先提出的,所以又叫做庇古税。
  (二)、财政补贴治理原理与方法 ;
  1、当存在外部收益时,为了扩大实际消费量,一方面政府可以直接提供准公共产品,收取较低的价格,增加消费。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给私人企业提供补贴,降低私人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从而使企业在一定的价格下扩大供给量,达到纠正市场失灵的目的。这一补贴被称为庇古补贴。
  2、当存在外部成本时,比如对污染性的企业,政府除了可以对其征收排污费(税)外,还可以向企业提供补贴,鼓励其扩大投入采取消除污染的措施,改进生产工艺,从而达到纠正外部性的目的。原则上补贴额应等于污染治理的边际社会收益与企业的边际私人收益的差额,但后者可以忽略不计,所以补贴额就应等于污染治理的边际社会收益。
 

  五、科斯定理的含义p77

  “科斯定理”指的是在产权明确、交易成本为零或很低的前提下,通过市场交易可以消除外部性。它还可以解释为:只要产权已明确界定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那么交易的任何一方拥有产权都能带来同样的资源最优配置的结果,这可通过双方之间的谈判自然地实现,产权赋予不同的人,只是会带来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同。
  很显然,“科斯定理”强调产权的重要性,认为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关键是界定和保护产权。所谓产权是经济当事人对其财产(物品或资源)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是排他的、可转让的和永久的。在市场体制中,一切经济活动都以明确的产权为前提。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是权利的界定。不建立产权,私人企业制度就不能遵循价格机制而正常运行。而产权的界定有赖于法律。
  在“科斯定理”中,除了强调产权,还强调了交易成本(费用)的重要性。经济学家威廉姆森把交易费用包含的内容分成以下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花费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存在的问题、监督、契约的履行或改变、修正条款乃至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
  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这个结论又被后人称作“科斯第二定理”。与前一命题(科斯定理)相比,“科斯第二定理”才是科斯产权理论的核心部分。“科斯第二定理”把权利安排即制度形式与资源配置直接对应了起来,使人们认识到权利(产权)的初始界定与经济运行效率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第五章 政府经济行为与公共选择 p90

  一、公共选择的含义

  公共选择,一般是指在政府经济活动中,如何通过政治程序决定公共物品生产、供给等问题。其基本原理是,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用于非市场的政治领域。政府通过资源配置,组织公共物品生产和供给,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其决策机制与企业个人微观经济决策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在微观经济决策中,主要通过价格机制调节市场供给和需求,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公共选择理论是由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提出,经过众多学者发展而形成的。在詹姆斯·布坎南获得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后,公共选择理论得到了主流经济学理论的认可,成为西方经济理论的重要分支。
  从公共选择的基本含义及其理论发展可以看出,公共选择反映了政府经济活动的一般特征,但应当明确,公共选择是以既定的政治制度为前提,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公共选择的程序、公共选择的决定机制等存在重大差别。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公共选择,与西方国家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下的公共选择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不同。而不同国家政治制度的差异,有其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背景。布坎南等人倡导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以西方国家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为背景的,其一些主要的理论观点,诸如中位选民理论、互投赞成票、投票悖论、官僚行为分析等,都体现了这一特点。研究公共选择理论,既要把握其基本特征,为政府经济管理提供有益的思路、方法,又要注意其观点在不同政治体制下的局限性,特别是与发展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
 

  二、直接民主中的公共选择 p91

  所谓直接民主,是指社会成员以投票等形式,直接参加公共物品生产和供给决策,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其他事务管理。
 

  (一)全体一致原则

  全体一致原则,是指由于所有的人都能从公共物品的提供中受益,社会成员可就公共物品供给与其所需要征收的税收达成一致。即所有成员一致同意征收一定数量的税收,以提供相应数量和质量的公共物品。全体一致原则,就要求社会成员就每个人纳税份额和公共物品的提供数量达成一致意见,其选择过程表现为在一系列的纳税份额组合中寻找均衡点,直到最后达成协议。
  全体一致原则的优点是,可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应,也可达到林达尔均衡。即每个社会成员都按照其所获得公共物品边际效益的大小,来承担自己应分摊的税收或费用,公共物品供给量可以达到最具效率的水平。但其缺点是该原则存在两个问题:(1)假定人们在投票时是诚实的,每个人都能真实地表露自己对公共物品的需要;(2)找到每一个人都能接受的税负分担比率可能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两点解决起来都有一定困难。公共物品生产和供给中之所以存在所谓“免费搭车”的问题,就是因为有人不能真实地表露自己对公共物品的需要,只愿意从政府得到公共物品服务,但不愿意为之纳税。再是为了达成全体一致,就税收分摊比例进行反复协商,随着社会成员的增加而难度增加,甚至不可能达成一致。
 

  (二)多数裁定原则 ; p93

  1、多数裁定原则的含义。为解决全体一致原则存在的问题,多数裁定原则便成为一种选择。所谓多数裁定原则,是指要通过一个方案,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赞同。多数裁定原则还可具体分为简单多数原则、有条件多数原则。简单多数原则是指在投票表决时有超过1/2的票数即可。如有100人参加投票,有51人赞成的方案就可获得通过。有条件多数原则是指投赞同票的票数超过了简单多数,如常见的要求达到2/3的多数。其中,简单多数原则运用最为普遍。应当承认,与全体一致原则相比,多数裁定原则下存在对少数人利益的损害,构成一种决策成本,特别是在简单多数原则中更为明显。在上例中,就仅仅因为赞成的人比反对的人多了1个人,就使得方案被通过,49人服从51人的决定。因而在决策中还需要适当关注这一问题。
  2、“投票悖论”和“票决循环”。在多数裁定原则实施中,有可能出现“投票悖论”和“票决循环”的现象,使投票不能产生最后的结果。
  3、单峰偏好和多峰偏好。“投票悖论”和“票决循环”现象是由于选民的偏好状态或结构形成的。包括单峰偏好和多峰偏好。单峰偏好是指在可选择的方案中,人们最理想的结果只有一个,如偏离这一点,无论方向如何,其效用都是下降的。而多峰偏好是指人理想的结果不止一个,如在偏离了最理想的结果后其效用出现降后升,则具有双峰偏好。
  4、中位选民理论。在多数裁定原则下,假定选民的偏好是单峰的,则选择的结果是由中为选民的偏好决定的。所谓中位选民,是指他的偏好落在所有选民偏好序列的中间。一半人偏好大于其偏好,一半人偏好小于其偏好。
  5、互商投票制。是指选民在投票时相互作交易,使有关方案得以通过的情况。
  6、阿罗的不可能定律。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简单多数原则,还是有条件多数原则,都存在其不足,能否设计一种更合理的原则,成为研究公共选择问题的重要议题。尼思·阿罗认为,在民主社会,集体决策规则应满足下列标准:(1)无论选民的偏好结构是什么样的,它必须能产生一种决策。如果某些人具有多峰偏好,选举过程仍不会崩溃。(2)它必须能对所有可能的结果进行排序。(3)它必须对个人偏好做出反应。具体来说,如果个人都认为A优于B,那么,社会的排序必须是A优于B。(4)它必须前后一致。即A优于B,B优于C,则A必定优于C。(5)社会对A和B的排序只取决于个人对A和B的排序。这个假设又是称之为不受被选方案影响假设。(6)排出独裁。社会偏好决绝不能只反映单个人的偏好。阿罗经过研究后认为,一般来说,要找到一个满足所有这些标准的规则是不可能的。不能指望一个民主社会能够做出一个前后一致的决策。该结论被称之为阿罗不可能定律。阿罗不可能定律,为我们认识公共选择制度提供了一条思路,要求社会成员在集体决策时有相同的偏好,也表明投票表决制度的相对合理性。
 

  三、完善与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经济公共选择制度 p111

  (一)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经济的监督力度
  政府经济是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纳税人缴纳的税收,财政支出应为纳税人的利益服务,其它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也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制度,人大代表代表其选民参加社会事务管理,参与公共选择过程,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经济的监督力度,是我国公共选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目前我国人大制度的现状分析,加强对政府监督的重点有:(1)加强预算编制监督。通过部门预算等预算制度改革,要求所有政府收支一律纳入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管理透明度,有利于人大对政府预算执行全过程监督。(2)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即重视对政府预算的日常监督,要求政府向人大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人大批准的预算任务能够实现。(3)加强预算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完成预算任务或违反预算法律的有关机构和负责人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加强对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的监督,减少失误,提高政策效益。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经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除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衡之外,在政府体制内的决策中,需要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政府重大经济决策,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即政府重大经济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尽可能减少政府重大经济决策失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扩大基层民主,拓展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经济决策的途径
  随着我国社会公民受教育程度、文化素质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再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活动日趋复杂,扩大基层民主,拓展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经济决策途径,成为我国公共选择则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1)正确认识政府失灵的普遍性。如没有必要的制约和制衡,政府失灵的有可能使其决策偏离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2)扩大基层民主,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经济决策,是我国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精神。(3)扩大基层民主,使社会公众对关系切身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政府经济活动有知情权、决策权,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政治协商,提高公共选择水平
  在我国政治协商制度下,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具有专业人士密集,联系面广,社会影响广泛的特点。在政府经济管理中,加强政治协商,是我国公共选择制度的重要环节。(1)提高政府经济决策的透明度,主动征求各方意见。(2)利用政协组织人才密集的优势,委托其研究政府经济决策的有关重大事项。(3)进一步提高政协议案办理质量,重视各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意见在政府经济决策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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