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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第一讲练习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9日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7、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0、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1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12、民法上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1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填空题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我国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4、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5、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6、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7、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范围。
三、单项选择题
1、形式上的民法是指(B)。
A、民事法律规范             B、民法典           C、《民法通则》         D、广义的民法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C)。
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四、多项选择题
1、“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民法可以分为(AB)。
A、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B、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C、程序的民法学和实体的民法
D、民法和民法学
2、民法与行政法相比较,民法的调整方法通常具有(AC)。
A、平等性           B、隶属性           C、任意性             D、相关性
五、问答题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P4
2、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P9-10
 
第二章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3、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4、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5、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填空题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等价有偿、自愿、诚实信用、平等原则和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原则上的体现。
3、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
4、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5、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单项选择题(略)
四、多项选择题(略)
五、问答题
1、什么是[平等原则?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P14
2、什么是等价有偿原则?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P15
3、怎样理解自愿和公平原则?P16
4、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具体内容有哪些?P17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3、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4、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5、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6、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7、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9、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0、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1、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总和。
12、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3、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14、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15、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
16、请求权形成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7、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18、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9、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20、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21、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22、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二、填空题
1、根据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在绝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4、在相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5、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6、国家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7、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负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
8、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9、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0、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11、民事权利从彼此间相互联系的方面,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12、在民法上,根据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
13、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
14、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主要有(1)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3)形成之诉。
三、单项选择题
1、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它通常是(C)。
A、不可转让的                       B、依据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转让
C、可以转让的                       D、依据行政命令转让
2、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直接行使和实现权利(A)。
A、不需要义务人协助                   B、需要义务人协助
C、必须有合同约定                       D、必须经法定程序
3、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C)。
A、财产权和人身权                     B、既得权与期待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                     D、主权利与从权利
4、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B)。
A、主权利与从权利                         B、既得权与期待权
C、财产权与人身权                         D、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四、多项选择题
1、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有(ABD)。
A、物权关系           B、人身权关系             C、债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BD)。
A、主体         B、客体         C、意愿           D、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ABCD)。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
4、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可以分为(BCD)。
A、一般行为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行政或司法行为
五、问答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其有何特点?P19
2、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及产生的后果。P23-24
3、简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P24-25
4、简述民事权利的行使。P27
六、案例分析题
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套住房。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丁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屋返还于丙。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答:(1)甲与乙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2)甲与丙的房屋租赁关系。其中主体为甲与丙,客体为租赁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3)丙和丁的房屋借用关系,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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